2022-06-06 10:41:02          

       现在一些流行的的商务词汇现在也慢慢进入了我们生活当中,比如“电商”、“大数据”等等“PPP模式”就是其中之一,那么PPP模式到底是什么呢?
       PPP模式即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字母缩写,通常译为“公共私营合作制”,是指政府与私人组织之间,为了合作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或是为了提供某种公共物品和服务, 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彼此之间形成一种伙伴式的合作关系,并通过签署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合作的顺利完成,最终使合作各方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为有利的结果。
 

       PPP模式的优缺点
        PPP模式的优点
       (一)PPP模式可以加强政府和社资本的联系,调动社会积极性
        
现如今,PPP模式在城市基础建设中已经有很多成功的案例,使得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不再是被政府部门独揽,民间组织亦是有机会加入其中,分得一杯羹。随着现在的热点问题—扶贫问题提上日程,运用PPP扶贫模式进行产业扶贫,在国家及地方的产业规划下,政府和社会资本就最基本的民生问题将会进行一次更加紧密的合作,这将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社会组织的联系,而且两相合作,使社会资本在项目的初始阶段即可介入到项目中去,使政府的公共部门在制定规划时可以参考地方资本的经验,考虑到政策的实际执行力,减小风险,达到满意的效果。而且,由于政府有更高的公信力,社会资本在与政府合作时承担的风险较小,资本回收更有保障,所以社会资本更倾向于与政府合作,这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社会资本投资的积极性,加快了资本流通,促进了经济发展。
       (二)PPP模式可以减轻政府财政负担
对于一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有关于民生的项目,关系国家命脉的项目等等大型项目,由于它们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而且往往耗时长,耗资大,一般的企业和个人往往无力承担,因此只能由政府来主导。当众多项目同时进行时会需要巨大的资金投入,政府有时也会力不从心,面临较大的资金缺口,常常导致一些项目拖延或者不了了之。采用PPP模式,可以以政府为主体,广泛吸收民间资本的加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以较少的财政资金撬动较大的社会资本,解决政府面临的资金不足的问题。同时,政府和私人形成的合作关系,使项目资金来源有了保障,无需政府公共部门承担债务负担和外债压力,增加了政府对资金的可控性和对资金的预算,有利于加大政府对基础设施的资本输出,和项目的顺利完成。

       (三)PPP模式可以增大社会资本的涉及领略,降低和分散风险
由于PPP模式使用,社会资本在政府的主导下开始涉及以前无法涉及的领域。PPP模式中典型模式包括BTO(Build-Transfer-Operate)模式、BOT(Build-Operate-Transfer)模式和BOO(Build-Own-Operate)模式等[2]由于这些模式克服了政府融资困难的问题,使得PPP模式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扶贫等民生问题以及特色城市、特色小镇,棚户改造等等项目中得到了应用,社会资本也因此渗透到这些方面,拓宽了社会资本的投资宽度。此外政府和社会资本在同意达成合作关系,即PPP模式达成之初,政府和社会资本会通过各种预估算,并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最后通过谈判达到实现对合作双方的利益最大化。这样既可以借助社会资本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又可以发挥政府在大型项目上的主导作用和控制力,提供丰富的资源,降低和分散项目的风险。
       
 PPP模式的缺点
       (一)政府监督力度不够,关于PPP模式的制度不完善
       当前的规定虽然从市场准入、完善特许权经营制度、运行安全、产品与服务质量、价格与收费、成本等方面对PPP项目进行监管,但由于缺少可操作性的政策支持,政府對项目的监管只有笼统的规定,并未涉及到监管过程中责任的分担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导致政府监管基本上形同虚设[3]没有起到预想的效果。在PPP模式政府与社会资本的伙伴式合作模式中,由于政府没有起到主导的作用,社会资本会展示出资本的特征——过度追求经济利益,这与政府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初衷—追求社会利益和环境效益相悖,可能会出现很多问题。而且PPP模式进行的项目建设周期长,更需要一套成熟,完善,稳定的法律制度来降低或分散风险。但目前与PPP模式配套的法律制度因完善性、稳定性等方面的缺陷,给项目带来融资、建设、运营以及事故追责等方面的不便,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
       (二)PPP模式运作周期长,缺乏灵活性
       由于PPP模式进行的项目运作周期较长,有的甚至长达数十年,因此PPP合同在签订时会进行周密的考虑,条款也会比较严格,缺乏足够的灵活性。政府公共部门或者社会资本在起草合同时,不能将未来的情况完全涵盖在合同当中,使得合同制定时的条款不能完全适用于以后的情形,可能会有偏差,但是也只能按照合同已经制定好的条款执行,不能因时制宜,因地制宜的进行修改,否则会承担相应的责任。要想增加合同的灵活性,应该在合同制定前,进行充分的前期调研,聘请具有丰富PPP模式项目经验的调研机构进行前期的调查。对以前的类似项目进行研究,从而对整个项目的整个生命周期进行规划,并对未来的经济形势进行研究,以便对未来的变化趋势进行总体把握,将可能的变数考虑到合同中,减轻或者降低风险,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三)PPP模式导致融资成本提高
       公共部门有政府为支撑,公信力强,可信度高,与社会资本相比对金融市场的吸引力更高,融资的能力更强,而且融资的成本更低,代价更小。而且,在考虑社会资本的融资成本时,不仅仅要考虑利率,还要从项目转移风险的能力,以及项目总体水平的提高等方面进行考虑。因此,在PPP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情况下,项目的融资成本较政府单独参与时要高出一些。
 

       PPP模式的分类及其融资性质
       一、融资性质:
       从广义的层面讲,公私合作(PPP)应用范围很广,PPP广义范畴内的运作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建造、运营、移交(BOT)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是私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
       中国一般称之为“特许权”,是指政府部门就某个基础设施项目与私人企业(项目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授予签约方的私人企业(包括外国企业)来承担该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和维护,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内,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政府对这一基础设施有监督权,调控权,特许期满,签约方的私人企业将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部门。
       (2)民间主动融资(PFI)
       PFI是对BOT项目融资的优化,指政府部门根据社会对基础设施的需求,提出需要建设的项目,通过招投标,由获得特许权的私营部门进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与运营,并在特许期(通常为30年左右)结束时将所经营的项目完好地、无债务地归还政府,而私营部门则从政府部门或接受服务方收取费用以回收成本的项目融资方式。
       (3)建造、拥有、运营、移交(BOOT)
       BOOT是英文Build-Own-Operate-Transfer的缩写。即建设一拥有一运营一移交。这种方式明确了BOT方式的所有权,项目公司在特别许可期内既有经营权又有所有权。是BOT方式的具体表现形式的一种。私营部门为设施项目进行融资并负责建设、拥有和经营这些设施,待期限届满,民营机构将该设施及其所有权移交给政府方。
       (4)建造、移交(BT)
       BT是英文Build(建设)和Transfer(移交)缩写形式,意即“建设--移交”,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进行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融资模式。 BT模式是BOT模式的一种变换形式,指一个项目的运作通过项目公司总承包,融资、建设验收合格后移交给政府方,政府方向投资方支付项目总投资加上合理回报的过程。采用BT模式筹集建设资金成了项目融资的一种新模式。 BT模式仅适用于政府基础设施非经营性项目建设.
       (5)建设、移交、运营(BTO)
       BTO(Build-Transfer-Operate,建设-移交-运营)是指私营部门为基础设施(水务、电力等)融资并负责其建设,完工后即将设施所有权(注意实体资产仍由民营机构占有)移交给政府方;随后政府方再授予该私营部门经营该设施的长期合同,使其通过向用户收费,收回投资并获得合理回报。
BTO模式适合于有收费权的新建设施,譬如水厂、污水处理厂等终端处理设施,政府希望在运营期内保持对设施的所有权控制。事实上,国内操作的相当部分名为BOT的项目,若严格从合同条件界定,更接近于BTO模式,因为其特许协议中规定政府对项目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等拥有所有权。

       (6)重构、运营、移交(ROT)
       私营部门负责既有设施的运营管理以及扩建/改建项目的资金筹措、建设及其运营管理,期满将全部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部门。
       (7)设计建造(DB)
       在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设计和制造基础设施,以满足公共部门合作伙伴的规范,往往是固定价格。私营部门合作伙伴承担所有风险。
       (8)设计、建造、融资及经营(DB-FO)
       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设计,融资和构造一个新的基础设施组成部分,以长期租赁的形式,运行和维护它。当租约到期时,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将基础设施部件转交给公共部门的合作伙伴。
       (9)建造、拥有、运营(BOO)
       BOO模式即建设——拥有——经营(Building-Owning-Operation),私营部门根据政府赋予的特许权,建设并经营某项产业项目,但是并不将此项基础产业项目移交给公共部门。
       (10)购买、建造及营运(BBO)
       一段时间内,公有资产在法律上转移给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建造、租赁、营运及移交(BLOT)。
       (11)只投资
       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通常是一个金融服务公司,投资建立基础设施,并向公共部门收取使用这些资金的利息。
       二、非融资性质:
       (1)作业外包
       政府或政府性公司通过签定外包合同方式,将某些作业性、辅助性工作委托给外部企业/个人承担和完成,以期达到集中资源和注意力于自己的核心事务的目的。一般由政府方给作业承担方付费。
       (2)运营与维护合同(O&M)
       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根据合同,在特定的时间内,运营公有资产。公共合作伙伴保留资产的所有权。
       (3)移交、运营、移交(TOT)
       政府部门将拥有的设施的移交给民营机构运营,通常民营机构需要支付一笔转让款,期满后再将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方。
       三、股权产权转让:
       政府将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企业的部分产权/股权转让给民营机构,建立和形成多元投资和有效公司治理结构,同时政府授予新合资公司特许权,许可其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经营特定业务。
       四、合作合资:
       政府方以企业的资产与民营机构(通常以现金方式出资)共同组建合资公司,负责原国有独资企业的经营。同样,政府将授予新合资公司特许权,许可其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经营特定业务。
 
       PPP模式的发展历程
       1.探索阶段
       时间: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到1993年我国PPP发展的第一个阶段一一探索阶段。
       PPP发展程度:此阶段还没有PPP概念,主要模式是后来归结为PPP的BOT。
       背景:第一,从1978年开始的改革开放吸引了许多境外资金进入我国经济建设的各个领域,随着改革的推进有一部分资金尝试性地进入了基础设施领域。第二,80年代中期中等发达国家出现了债务危机,为了推动经济继续发展,在土耳其首先出现了B0T模式,然后被其他发展中国家效仿,香港商人也把这个概念带入了我国。
       特征:当时,我国没有与B0T直接相关的法规,缺乏经验,审批项目时地方领导往往直接向中央主要领导汇报,经中央首肯后地方才批准项目。
       典型项目:深圳沙角B电厂B0T项目、广州白天鹅饭店和北京国际饭店。
       小结:探索阶段的项目都是投资人发起的,通过谈判方式和政府达成了一致,没有招标的过程。这些项目也是地方政府自发进行的,没有中央政府的关注、总结和大规模推广。
       2.试点阶段
       时间:1994年到2002年是我国PPP发展的第二阶段一一试点阶段。
       PPP发展程度:国内学术界较早研究PPP是从这个阶段开始的。
       背景:1992年初邓小平南巡后以及1992年底召开的“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基础设施市场化投融资改革提供了理论依据。1993年起,国家计委开始研究投融资体制改革问题,其中包括B0T可行性问题。国家选择了5个B0T试点项目。
       典型项目:广西来宾B电厂项目、成都第六水厂项目、广东电白高速公路项目、武汉军山长江大桥项目、长沙望城电厂项目;
       小结:国家计委和地方在这个阶段对诸多行业进行了B0T试点,包括电力、自来水、污水、燃气、桥梁等。但总体成功率不高,许多项目没有签约或执行中期夭折了。但无论成败,都为后来B0T项日运作积累了重要的经验。
       3.推广阶段
       时间:2003年到2008年是我国PPP发展的第三个阶段一一推广阶段
       PPP发展程度:在这个阶段,全国各主要城市掀起了PPP高潮。
       背景:根据“十六大”精神,建设部在2002年出台《大力推进市政公用市场化指导意见》,之后又陆续出台了一些文件,包括2004年126号文《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该办法是这一时期开展PPP项目的基本政策依据。
       特征:第一,国外、民营、国有、上市公司或企业同台竞争;第二,激烈的竞争使得溢价频出,效率提高;第三,传统企业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力,主动改革的积极性提高。
       问题:2007年开始,国内出现了一股思潮对几十年的改革进行反思,在意识形态领域出现了很大争论。由于PPP领域出现了一些失败项目,民间出现了质疑改革的声音,主管部门也开始犹豫,市政公用市场化改革开始降温,甚至“市场化”这个词汇变得非常敏感。
       小结:在这个阶段,PPP模式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尽管出现了一些失败项目和质疑的声音,但总体而言,PPP模式还是非常成功的。
       4.反复阶段
       时间:2009年到2013年是我国PPP发展的第四个阶段一一反复阶段。
       背景:这个阶段是我国城市化发展最快的几年,“鬼城”、市政不配套等城市问题也是在这个阶段暴露出来的。2008年底我国推出了四万亿刺激计划,加上宽松的贷款政策使得社会投资主体彻底失去谈判的资本,PPP生态遭到了破坏。2009年成为了PPP模式受冲击最严重的一年,四万亿刺激计划的弊端很快暴露出来,政府开始重新重视民间投资。2010年,国务院出台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新36条,但效果不明显。
       问题:在这个阶段,国有企业尤其是央企拿到了银行大量授信,然而私人资本和外资却被拒之门外,无法参与竞争,社会上出现了“玻璃门”“国进民退”的说法。2012年国务院各部委出台了20多个落实新国36条的细则,但是PPP市场没有发生实质性的改变。
       新的变化:在这一阶段的末期,私人资本较广范地参与了PPP项目,它们存在不够专业,缺乏经验的问题,因此出现了并购整合的案例,这完全符合市场规律并且在下一阶段实现了较大的发展。
       5.普及阶段
       时间:2014年至今是我国PPP发展的第五个阶段一一普及阶段
       发展程度:国家发改委启动了特许经营立法工作。学术界、咨询界也热闹起来,各种研讨、沙龙层出不穷,各种文章著作不断问世。财政部也专门成立了PPP中心,PPP展现出火热的场面。
   背景:中国城市化经过了十年高速发展,在取得成就的同时出现了大量问题:房价见顶,土地财政难以为,地方政府负债高,环境问题突出,国有体制效率低下。中国需要转变发展方式,提高效率。
   新阶段的特点:第一,并购机会将增多以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第二,多个PPP项目同时推进的情况会增加以提高效益,减少浪费;第三,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做PPP的情况会增加,新常态下中国企业“走出去”是必然的;第四,总结经验教训并进行推广会受到新一届领导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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